欢迎访问南宫NG娱乐锁业有限公司!

预约上门| 联系南宫NG娱乐

全国24服务热线

400-123-4567
行业新闻 公司新闻
南宫NG·娱乐(中国)官方网站王怡之:从100份不起诉决定书看伪劣产品案22个无
时间:2025-04-17 07:04:21        点击量:【 】次

  南宫NG·娱乐(中国)官方网站王怡之:从100份不起诉决定书看伪劣产品案22个无罪辩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罪名,笔者这几年也在承办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为了更好的提出辩护观点,笔者搜集了100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书以及法定不起诉决定书,并且从这100份不起诉决定中提炼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22个无罪辩点,供参考。

  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产品为猪油,A公司该将收购的混合油(地沟油)加工后,出售给B公司,共计金额为人民币28665356.4元。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A公司化验工程师,负责公司实验室、化验室的工作,协助制定企业标准,对所有采购的油品及出厂的产品进行检测,主要检测酸价、水杂,并将检测结果向张某汇报,由张某决定如何处理。饲料企业在接收时自行对油品进行检测,只要合格均按合同予以接收。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上述行为,在单位犯罪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为直接责任人,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根据2001年最高院《全国法院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第231、251、1284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认定的标准应为:在单位中有实际管理职权+具体犯罪行为有主管责任+主观明知;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标准应为: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所起作用大(骨干或者积极分子)+主观明知。

  因此,在单位犯罪中如若要行为人出罪,要紧紧抓住是否有主管职责或对犯罪所起作用大的特征进行辩护。

  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严某某向吴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廖某某、芮某某、程某某销售伪劣卷烟共计人民币36520元。

  注意区分销售金额、货值的概念,对于混合销售金额的计算以及出售伪劣产品后是指产品交付与否还是指买卖双方合意达成需要值得注意。

  辩点三:行为人销售的产品虽然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是相关标准并非是保障产品使用性能、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标准,不构成犯罪

  2018 年3 月8 日,A公司销售员周某某与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总价款172万余元的污水用球墨铸铁管,用于浦口区2017年排水管道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周某某通过李某某向山西省晋城市**实业有限公司订货,2018 年3月18 日至4 月8 日间,A公司分三批供应型号为DN400及DN600的管材123根,货值金额425286元。为履行合同,A公司销售员周某某在未取得相关检测合格证的情况下,伪造了编号为NO.2017GT0613、NO.2017GT0615的球墨铸铁管检验报告,提供给B公司,以证实所提供的污水用球墨铸铁管产品为合格产品。

  2018年4月20日,经群众举报,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了相关球墨铸铁管,2018年5月14日,经国家钢铁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测,A公司销售的污水用球墨铸铁管颜色及标记不符合GB/T 26081-2010 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本院认为,A公司向B公司销售的产品仅因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中“标记和质量证明书”而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根据2001年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标准化法》的规定,并非任何违反国家标准(无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行为都系“不合格产品”。

  笔者认为,结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判断“不合格产品”的标准应为:先看有无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相应标准,看行为人是否违反相应标准;其次看,产品本身有无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进行判断;再其次看,产品是否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除非对瑕疵做出说明);最后再看,如果产品申明了相关标准,那么有无达到、符合相关标准。

  因此,安全性——使用性——承诺标准性应是判断“不合格产品”的关键,也是判断行为人有无严重“民事欺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本质)的关键,上述三性与《标准化法》规定的五大标准呈现交叉关系,因此,不能简单的以违反相关标准就认定或不认定相关行为构成或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院认为,胡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理由如下:

  通过被不起诉人供述、胡某乙、常某某及韦某某等人的证言,可以认定胡某甲主观上不明知胡某乙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庄臣”产品没有相关资质,因此胡某甲不构成犯罪。

  类似不起诉决定书: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杭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费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不明知,可能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如果在案没有证据或者是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可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辩点五:行为人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公司交由他人管理,行为人主观对涉案事实不知情,没有犯罪事实

  2008年,王某某将鸿拓公司交给李某某经营管理,其主要负责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鸿拓公司给鑫达公司生产、销售进户门的事王某某事前并不知情,2017年公司被湘西州质监局处罚后王某某才知晓。

  本院认为,王某某对于鸿拓公司生产乙级装甲防火门贴上甲级防火门销售给鑫达公司的行为事前不知情,不应对鸿拓公司的行为负责,其没有犯罪事实。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从被告人后某某处以每箱人民币900元至14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进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154箱,以每箱4200元至4800元的价格销售给迟某某、史某甲共152箱,销售金额共计664500元。史某某还从后某某处以每箱1600元的价格购进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30箱,以每箱12000元价格销售给迟某某、史某甲共12箱,以每箱7800元价格销售给迟某某2箱,销售金额共计159600元。被告人后某某和雷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后某某在收取上述史某某货款时,部分货款系通过雷某某找詹某某用其微信收款二维码代收,其中詹某某于2020年9月3日代收货款12100元、于2020年11月1日代收货款22400元。

  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出罪的情形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1.事出有因(被害人严重过错)、动机(善良动机)或者没有明显违规则;2.犯罪侵害的对象特殊,如特定关系人、亲属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等;3.犯罪未完成形态或是共同犯罪中作用太小;4.犯罪后积极表现,弥补犯罪后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苏州**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与沈某某个人、家庭财产不混同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单位犯罪立法基础在于单位有独立意志而行使犯罪,单位有独立的人格,单独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出现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单位犯罪自然不成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是:同案人李强有供述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周静合伙贩卖假烟及出资、分工情况,但张某某、周静均否认与李强共同贩卖假烟的事实,且李强在审查起诉、庭审阶段又推翻了这一供述。本案中,除李强的供述外,假烟来源与去向均未查实,证人胡四妹的证言就相关重要情节又前后矛盾,没有三人合伙贩卖假烟的其他相关证据,故无法认定周静、张某某伙同李强贩卖假烟的犯罪事实。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没有补查到证实三人合伙贩卖假烟的其他证据,已经失去补查条件,张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类似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89号、保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龙文检刑不诉[2021]28号

  对于共同犯罪共谋证据的判断,虽然言词证据相当重要,但是也要注意审查客观证据所反映出来的潜在信息,以行为人实际行为结合证据从常情常理常识判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肖某某在2017年所销售假烟的销售价格仅有其本人的供述,没有下线购买假烟证人的证词及转账记录等书证,且大部分假烟未查获进行相关鉴证,证据单一,无法准确确认其销售金额,而全案既遂总额不足5万元,既未遂销售总额是否达到15万元证据存疑,因此本案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瓯检刑不诉[2021]20108号、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南检六部刑不诉[2020]4号、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72号、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1]161号、鄂谷检二部刑不诉[2021]Z6号

  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还是要结合主客观证据,客观证据上注意账本的记录是否全为销售金额,对于伪劣产品销售的上下游的主客观证据也要注意搜集和审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孟连公安局在境外收集、调取证据程序违反规定,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能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现无法对全案产生证据效力,导致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李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的证据不足。曹某某于2018年9月14日和9月16日先后两次从李某某处购买共计30瓶飞天茅台酒,并于2018年9月17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时先提供了28瓶飞天茅台酒,2018年9月25日全部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后又提供了2瓶飞天茅台酒,而曹某某陈述称这2瓶飞天茅台酒送了其爷爷,但其爷爷称没送过,故关于这2瓶酒就是从李某某处购买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且曹某某购买这30瓶飞天茅台酒时只写明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未能对证明专属酒的号码进行记录,因欠缺专属酒号码的唯一性,故第一次鉴定后提交的2瓶飞天茅台酒就是从李某某处购买的证据存疑。综上所述,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李某某销售28瓶飞天茅台酒的事实清楚,销售金额为49500元,尚未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而对于李某某销售的2瓶飞天茅台酒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起诉条件。

  物证同一性,检材真实性是客观性证据审查方面的重点,此案就是因为物证同一性存疑,最终案件的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在鲁******面包车内查扣的8850个透明塑料外包装口罩,是否属于买家毕某某退回,及该批口罩是否因梁某某、赵某某的包装行为致使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5979-2002标准,经补充侦查,仍缺少证据证实;二是买家王某某提交的4780个方形蓝色纸质外包装口罩中,有2415个口罩来源存在疑问,经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无法认定该2415个口罩的来源,而剩余部分口罩的货值金额尚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类似案件不起诉决定书: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西检诉刑不[2021]23号、安检二部刑不诉[2021]Z25号

  2017年11月29日杨某某以每件25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已判刑)购买23件(1150条)假冒芙蓉王(黄)卷烟,共计涉案价值57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该事实矢口否认,现仅有李某某的供述,且李某某供述的细节前后不一,与本案收集的通话记录等书证也不能对应,双方的供述均无其他证据佐证,导致现有的证据无法还原一个无争议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未认定、也未移送张某某向蔡文波销售口罩的事实及证据,但却从蔡文波处扣押口罩,并委托检验,这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其次,检验机构根据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对从蔡文波处扣押的口罩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细菌过滤效率为79%-85%,不符合“应不小于95%”的标准要求。但检验结果是否属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刑事案件会议纪要》规定的“细菌过滤效率等主要防护指标明显低于该类标准的”情形缺乏相关依据。

  YY开头为行业标准,对于违反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应当使用的性能,应根据具体案件做出判断,可以结合地方及相关规定综合判断。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徐某某参与接货及主观明知是伪劣卷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类似案件不起诉决定书: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费检二部刑不诉[2021]20号、靖检诉刑不诉[2019]26号、靖检诉刑不诉[2019]26号、鸡城检刑不诉[2020]3号

  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基础事实进行推定:(1)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异常与否;(2)买卖、交接产品的方式方法、时间地点是否异常;(3)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卖方有无正当合法手续;(4)产品有无质量合格标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三人曾通过朱海军、吴冲等人从多处购买柴油,虽然被查获的柴油不合格,但因为柴油来源不具有同一性,故不能以查获的柴油不合格来推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蒋某某、王某某购入的柴油均为伪劣产品;第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蒋某某、王某某购入的导热油用于销售的数量和金额。综上,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于产品来自不同供应商的案件,要注意不能以部分产品不合格就推定全部产品不合格,对于不合格产品的来源要注意审查。

  本院经审查,本案现有证据有两案犯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指证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是本案运输假烟的幕后指挥者,补充侦查阶段找到的证人所作证言与该两案犯交待的情节有重大出入,无法相互印证,证据发生了变化,经二次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黄某甲是否系本案运输假烟的幕后指挥者存在疑问,现有证据认定黄某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邱某某、曹某某自周某某处购进的鸭肝抗体为61970元,该部分鸭肝抗体存在自用及销售两部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自用及销售的具体数额,认定曹某某、邱某某销售伪劣产品超过五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吴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从被告人朱某某经营的南靖县日晟燃料油有限公司非法购进价值95.363万元的柴油进行销售,有故意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但因为产品均已售出,没有扣押到实物无法进行鉴定,目前证据也无法证实吴某某向朱坤森购买的具体是哪一批次的柴油有质量问题。因此,南靖县公安局移送的吴某某两部份犯罪事实,均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类似案件不起诉决定书:淮检刑不诉[2021]8号、瓯检刑不诉[2021]20234号、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1]Z61号、任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无法查清从上游买的哪一批次的产品,也无法查清向下游售卖的情况,产品没有扣押,不能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出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缺少涉案手套的材质鉴定以及该手套按照包装上注明的材质是否属于伪劣产品的专业鉴定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长市公安局认定的张某某隐瞒,将燃料油冒充柴油销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质是严重的“民事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化,对于以假冒真的行为,不需要消费者因被欺诈陷入认识错误(保护集体法益),只需要销售者有欺诈行为即可。因此,销售者有无欺诈行为将会是案件定性的关键核心。

  辩点二十二:司法解释中“出售伪劣产品后”应理解为交付产品,下游商家的产品来源是否来自于行为人存疑,导致涉案销售金额不能查清,未销售的货值没有达到定罪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经营商店具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其所经营的走私烟价值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其销售假烟行为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案涉及的假冒且伪劣卷烟包含两个部分,一是王某某指派黄某某运输而被当场查获的假冒且伪劣卷烟大前门(专供出口)1522条(30.44万支,价值76100.00元人民币);另一部分是在****仓库(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园**栋**号)内查获假冒且伪劣卷烟牡丹(软出口)、中华(硬出口)、玉溪(硬金DF)等3个品牌共计338条(6.76万支,价值95312.00元人民币)。对于被当场查获的部分,因销售的伪劣烟草尚未交付且尚未收取货款,属销售伪劣产品未遂,涉及的金额为76100.00元人民币。对于在****仓库内查获的伪劣烟草,王某某否认为其所销售,辩称其销售给**商行的卷烟不含有牡丹(软出口)、中华(硬出口)、玉溪(硬金DF)等品牌。**商行的老板蔡某甲及经营者蔡某乙均证实**商行除了向王某某购买烟草外,还有向罗湖区****市场等其他渠道拿货,因欠缺相关单据、交易记录,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所查获的伪劣烟草来源于王某某,其辩解难以排除。

  因此,现有证据仅能认定王某某销售伪劣卷烟(未遂)的价值为76100.00元人民币,未达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诉标准,认定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于2001年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生产者南宫NG娱乐、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如何理解,有两种观点,既:(1)产品交付;(2)对于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买卖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从该份不起诉决定来看,应属于第一种理解。

  对于下游购买方的烟草是否来自于行为人,要结合证据做出判断,尤其重视行为人自身的辩解,必要时要进行取证。

南宫NG·娱乐(中国)官方网站王怡之:从100份不起诉决定书看伪劣产品案22个无(图1)

南宫NG·娱乐(中国)官方网站王怡之:从100份不起诉决定书看伪劣产品案22个无(图2)

  所获荣誉(部分):金华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一等奖;2017南宫NG娱乐、2021年度金华市第二、三届检律控辩赛“最佳辩手”;浙江省第三届检律控辩赛“优秀辩手”;2018年浙江省律师协会通报表扬;2020、2021年度金华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论文二等奖;2020年度金华市婺城区优秀青年律师;2021年度浙江省“亲青帮”青年法治赛辩论赛季军。

南宫NG·娱乐(中国)官方网站王怡之:从100份不起诉决定书看伪劣产品案22个无(图3)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一家以商事法律服务与商事犯罪辩护为特色的合伙制律所。

  厚启的业务范围包括:公司治理、金融、税务、数字与网络、知识产权、环境、食品与药品、工程与能源、房地产、企业合规与反舞弊、刑事辩护。

  厚启的使命,是“为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优雅地战斗”。财产南宫NG娱乐、精神、人身与生命的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核心权利,是人维持尊严的底线要求。厚启律师的核心使命,是在法律服务中,以法律骑士的精神,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利,以维护其自由与尊严。

  厚启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学术为基、技能为本、规模适度、辐射全国的精品所”。厚启律师注重学术研究,精研法律技术,不追求最大的规模与最高的收费,力求以最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厚启的价值观,是“专业精神、道德勇气与社会担当”。厚启律师将专业作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断锤炼;厚启律师恪守职业伦理,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坚持原则;厚启律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委托案件标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公益课程与原创成果的无私分享,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水准的提升。

Copyright © 2012-2023 南宫NG·娱乐(中国)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HTML地图 XML地图txt地图         苏ICP备17037686号-1

x
现在留言,无需等待!

收到你的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与你取得联系